“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创设及其与现行法硕联考的衔接研究”成果公报
发布时间:2020-07-30

  课题名称: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创设与现行法硕联考的衔接研究

  课题编号:GJK2017044

  课题级别:一般课题

  课题负责人:戴一飞 教育部考试中心 助理研究员

  主要成员:姚刚、邢博特、时延安、张德淼、杜国平、袁钢、杨志明

  一、内容与方法  

  (一)主要研究内容

  2014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了系统部署,要求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 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下文简称“法硕联考”)是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考试,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 分,应积极响应和落实《意见》精神。近年,伴随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 展,以及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对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法律硕 士的招生考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例如,考生规模持续增长,考生结构发生 变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资质标准不断提升等等,如何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框 架内应对这些挑战,探索法硕联考分类考试、科学选才的改革道路,是本课题研 究的起点,同时也是目标。研究内容的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创设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必要性研究。这一部分梳理了目前我 国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法硕联考的历史沿革,同国内外同类测试进行 比较研究,例如,同管理类综合能力测试、临床医学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同美国 法学院入学考试、日本、韩国法科大学院适性试验的比较和借鉴等等。对法硕联 考进行效度分析,从教育测量理论角度看待法硕联考的科学性问题,例如,效度 证据的缺失、预测性不理想等等。

  第二部分,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设计方案研究。设计测试的理论依据主要 是,测试的分类原理、效度论证理论以及“以证据为中心”(ECD)的测试设计框 架理论。具体方法是,通过文献检索、高校调研、培养单位问卷调查、专家咨询 等方式,明确两类法硕联考考核共性目标,即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构念,并对 构念作体系化和框架式梳理。依据构念,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在法律类综 合能力测试雏形基本形成后,进行试测,收集数据,对测试雏形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三部分,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与现行法硕联考的衔接研究。这部分研究主 要关注在政策建议方面,充分了解和借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 过程和经验,基于研究生考试初试“筛”与复试“选”的功能区分,以及对两类 法硕在初试选拔时应采取共同考查标准的论证,提出两类法硕在招生考试的初试 环节必须统一参加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建议。基于对法硕(法学)所具备的贯穿性专业学位属性的考虑,建议招生单位可以加试法律硕士专业技能测试。对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与校内复试比重问题进行探讨,建议初试成绩占比降低,提高 复试成绩比重,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性。

  第四部分,总结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创设对于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 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创设有助于选拔优秀的社会主 义法治人才,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提升,提高法律硕士的整体质量 和社会认可度。更重要的是,该测试的创设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 生考试制度,促进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潜能测试体系的形成。这部分是对创设 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拓展研究,是围绕当下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体系 不健全、不完整等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思考,尝试基于“程序型”与“过程型”专 业学位项目分类理论,提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科目的设置进行框架性设计。

  (二)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整理和分析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制度的研究文献,包括著 作、学术论文、课题研究报告等,整理和分析国外同类型考试的研究成果。通过 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初步拟定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能力考核目 标框架。

  历史与比较分析法:对法硕联考进行制度史梳理;运用比较分析法,将法硕 联考同LSAT、日本法科大学院全国统一适应性测试等相同或相关类型测试作比较, 借鉴、吸收适于法硕联考改革的经验和做法。

  实证分析法:对现行法硕联考的预测效度水平进行分析,发现(非法学)与(法学)联考中测试手段与目的不符的问题;收集并整理目前法硕联考的共同题 数据,对两类法硕联考的考生进行差异性分析。

  调查研究法: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方式,确定法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构 念,及时获得考生对新测试的感受与建议。

  实验法(试测):先后设计过两份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并进行了两轮试测, 后一次试测对前一次试测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二、结论与对策  

  (一)研究结论  

  1、形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能力考核目标框架  

  根据国家对招生考试和法学教育总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在 调查研究、访谈、比较研究等基础上,课题组尝试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 生考试的能力考核目标进行梳理和构建。具体如下:首先,确立以“立德树人, 德法兼修”作为能力考核目标的指导思想,旨在有效选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优秀法治应用型人才。其次,突出对法律职业通用能力和法律职业专业素养的 考核,其中,通用能力是指能够支撑考生进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习和职业发展 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包括逻辑分析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分析 性写作能力,属于一般能力范畴,专业素养是指那些将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 技能内化为思维方式和行动准则的特定的心理素质,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法治思 维、法律意识、司法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第三,在考核要求上,注重导向性、 职业性、综合性、应用性,其中,导向性居于首位,回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的要求,旨在解决好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问 题;职业性要求既要同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相吻合,还要同法律职业的特点相吻 合,例如,考核时要适当地反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伦理性、技能性;其 次是综合性要求,主要是指能力与能力、能力与素养、素养与素养之间的交叉与 融合,避免单一认知维度的知识点考查;最后是应用性要求,这一点主要体现在 试题选材和设计的情景性、时效性、开放性等方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 生考试的能力考核目标框架如表1所示:  

  表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能力考核目标框架

  

  2、基于能力考核目标框架设计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  

  新试题在考试性质上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选拔性测试,以“立德树人, 德法兼修”为考核指导思想,旨在有效选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法治人 才,对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具体表述如下: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是具有选拔性 质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 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具备的法律职业通用能力与法律职业专业素养。

  确定考核内容 新试题以(非法学)和(法学)两类法律硕士所应共同具备的法律职业通用能力和法律职业专业素养为考核目标,并确定以下考核内容:  

  表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核目标与考核内容

  

  其中,法律职业通用能力部分以测试一般能力为主,逻辑分析与批判性思维能力主要考核逻辑推理和论证等内容;信息处理能力通过考查阅读理解来实现, 阅读理解的篇章在选择时应当具有一定的阅读量,以非文学性的信息类文本为主, 篇章的复杂性应当接近法律职业者从业时需要经常处理的文本类型,如卷宗、判 决书、专业论文等;文字表达能力通过考查分析性写作来实现。法律职业专业素 养部分的考核以法律职业道德,依法治国、公平公正、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正 当程序等法治思维,宪法至上、平等观念、规则意识、权利意识、法律与道德等法律意识,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等内容。该部分考核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不以系统学习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 容为必要,可依据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涉 及的法律基础内容确定考核的广度,但试题的设计应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等要求, 避免单纯的知识点识记。

  (2)明确考核形式 在确定考核内容后,还需明确考试形式,即试卷的结构如何,题型题量怎样确定,如何赋分,考试采用何种形式,采用笔试还是机试等。在与教育测量专家、法学学科专家等方面的多次研讨后,经过对两次试测效果进行分析,基本确定了 法律基础、逻辑推理、阅读理解、写作四大考核部分,确定了由单项选择题、多 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客观题部分,由写作题构成主观题部分,打破目前 法律硕士联考以学科划分内容的基本格局,强调专业素养与职业通用能力的融贯 性与协调性,具体如表 3 所示:

  表 3 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试卷结构

  

  3、拟定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与现行法硕联考的衔接方案  

  改造法律硕士联考,让法硕联考(非法学)回归法律职业适应性测验,成为 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第一道屏障,再根据(非法学)与(法学)报考者各自特点, 选择是否加试法律专业技能考核,做好进一步的分类评价,既明确了复合型法律 职业人才的筛选条件,也保障了贯穿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高度专业化要求。法律类 综合能力测试的创设暗含着一个前提,即对法学本科通识教育定位的认同。不可 否认,多数法学本科生在毕业时已具备一定的法律职业从业能力,但并非必然适 合从事法律职业。因此,无论何种报考者,都必须首先参加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

  如果是非法学考生,入门考试到此为止;如果是法学专业考生,则还需加试法律学科专业技能考试,以达到严格法律职业准入之目的,也契合当前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统一与完善的目标。如表4所示。长远来看,这一结构性整合还有利于法律 硕士制度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例如,可以将法律职业适应性考 试作为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置程序,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用法硕联考(法学)充抵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部分成绩等等。 

  表4  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与现行法硕联考的衔接方案

  

       (二)政策建议 

  1、尽快部署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实施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工作    

  组织专家就考试题型、考试内容进行研讨,细化实施方案,命制样题,再次 进行试测,撰写考试大纲与考试说明,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法律专业学位法 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公告。 

  2、教育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推进法律硕士招生考试改革工作  

  我国法硕联考的命题工作从 2004 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开始负责至今,除在 类别上相应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的两份试卷外,原先的两份法律硕士(非法学)试卷基本保持了 2003 年试卷的雏形,所涉科目、题型、题量等均未发生过实质性改变,这种状态维持已有 16 年。在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期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始终没有进行过大的调整,这 是何故?这可能与我国 20 多年来法学教育本身及法律职业养成体系没有出现过 实质性改革,有一定关系。有学者指出,凡涉及法律教育的举措的出台一直存在 缺乏系统思维、忽视教育内外部规律的有机衔接或协调的缺陷,而至今都没有提 出和认真探讨过究竟谁对法律教育负责这个问题。2016  年,在全国法律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司法部与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全面深化 法律硕士教育综合改革,推动法律硕士教育事业实现新发展,强化法律硕士教育 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建设,推动法律硕士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良性互动,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部门协商机制,改革招考制度,推进资格衔接, 深人研究法律硕士培养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机制。可以说,这是 在顶层设计方面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考制度未来的改革铺好了路,架好了桥。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在将美国法学院教育制度移人本国的过程中,并没有同时解 决好本国现有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之间的关系,造成后续问题连连。 我国的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同样需要处理好这两种关系,即与高等教育中 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的关系,以及与司法制度中法律职业准入标准之间的关系。法 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过程,制度改革的设计要具有全局性的眼光,要将人才 培养、人才选拔、职业录用和身份保障等问题放在整体中来加以考虑。临床医学 专业学位制度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是因为其在设计改革蓝图之初就站在 了全局高度。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依靠国家教育、 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不同领域的决策者在科学论证与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提出教育与职业、教育与行业的衔接机制,打通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与培养之路。

  三、成果与影响  

  (一)主要成果 

  1、发表学术论文 

  课题组共发表论文 10 篇。负责人戴一飞在课题研究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共发 表论文 8 篇,其中 3 篇发表于 CSSCI 期刊。戴一飞、王顶明撰写的《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科目设置改革研究》发表于 2018 第 11 期《中国高教研究》, 戴一飞撰写的《走入历史的日本法科达学院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发表于 2018 年第 2 期《法学教育研究》,戴一飞撰写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全纳属性与少 数民族的教育公平》发表于 2018 年第 9 期《贵州民族研究》。戴一飞撰写的《ETS 讲席制度对我国教育考试机构内涵式发展的启示》发表于 2019 年第 1 期《中国 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的预测效度分析》发表于2018 年第3 期《中国考试》,《现实与困境:日本法科大学院考试的素质评价探索》发表于2018 年第 2 期《日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化考试的影响与效应》发 表于 2018 年第 2 期《江汉学术》,《终身教育背景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改 革与完善》发表于 2018 年第 8 期《教育管理研究》。课题组成员袁钢撰写的《中 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比较分析——以法律职业伦理考核为视角》发表于 2019 年第 8 期《中国考试》。此外,还有 2 篇本课题负责人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发表 于《北京大学教育评论》等核心刊物上。课题负责人戴一飞还将哥伦比亚大学新 闻学院讲席教授尼古拉斯•莱曼 THE BIG TEST: The Secret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Meritocracy 一书翻译成中文,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名为《美国式“高考”——标准化考试与美国社会的贤能政治》。 

  2、确定了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考核目标与考核内容  

  确立以“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作为能力考核目标的指导思想,旨在有效选 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法治应用型人才;突出对法律职业通用能力和法 律职业专业素养的考核,其中,通用能力是指能够支撑考生进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习和职业发展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包括逻辑分析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分析性写作能力,属于一般能力范畴,专业素养是指那些将法律专 业知识、法律专业技能内化为思维方式和行动准则的特定的心理素质,包括法律 职业道德、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司法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在考核要求上,确 立了注重导向性、职业性、综合性、应用性的命题标准。

  法律职业通用能力部分以测试一般能力为主,逻辑分析与批判性思维能力主 要考核逻辑推理和论证等内容;信息处理能力通过考查阅读理解来实现,阅读理 解的篇章在选择时应当具有一定的阅读量,以非文学性的信息类文本为主,篇章 的复杂性应当接近法律职业者从业时需要经常处理的文本类型,如卷宗、判决书、 专业论文等;文字表达能力通过考查分析性写作来实现。法律职业专业素养部分 的考核以法律职业道德,依法治国、公平公正、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正当程序 等法治思维,宪法至上、平等观念、规则意识、权利意识、法律与道德等法律意 识,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等内容。  

  3、设计出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试测卷  

  本课题组根据考核目标框架及考核内容,先后两次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命 题组,命制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试测试卷。两份试卷试测试题共计 93 题,其 中含客观题 90 题,主观题 3 题,两次试测人数总计达 1000 人,涉及试测院校 10所,5个城市,已收集到完整的原始作答数据和计算机操作数据,实现网上阅卷, 并撰写两份试测报告。 

  4、进行学术交流  

  课题组成员戴一飞、邢博特参加2019年4月在上海复旦大学举办的“全国逻 辑思维能力测评与培养学术研讨会”,同与会专家学者交流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 中关于法律职业通用能力考核内容的设计,作了题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逻辑 思维能力测试设计——以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开发为例”的主题发言;课题组 负责人戴一飞参加2019年10月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史研究院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七十年”学术研讨会,提交了名为“浸润中华法文化优秀传统、选拔德法兼修法治人才——以法硕联考中国法制史考查方式变迁为视角” 的文章,并应邀参加会议,从传统法律文化考核角度探讨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选拔问题。

  (二)成果应用  

  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考核目标及内容写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 改革方案《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改革方案》。2015  年 11 月起, 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牵头深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工作,健全完善法律硕士考试制度是其重点任务之一。课题组先后发表数篇论文, 撰写数份研究报告,为该局开展改革研究工作,提供了翔实的研究资料和数据。

  2018年5月在该局向教育部报送的《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方 案》的函中,将坚持注重能力考察作为制定《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重 点提到“改变之前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考试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为主,主要考查知识的掌握情况的方式,转变为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突出强调队法律职业通 用能力和核心能力,即逻辑分析及批判思维能力、知识整合运用能力、专业写作 能力、沟通组织能力、观察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考察”,吸收了课题组提 出的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考核目标框架的内容。在考试内容上,采纳了“法律类 综合能力测试”的命名方式,并将测试内容确定为“宪法法学与综合知识、逻辑 推理、写作”三部分内容,基本吸收了课题组提出的考核内容建议。(证明材料参见课题组成果统计一览表)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在决策中采纳了课题的政策建议,是对课题研究 成果的极大肯定,也实现了课题的应用价值。  

  四、改进与完善  

  (一)本研究的不足  

  囿于研究规模、研究时间以及研究能力,本课题虽已接近结项,但仍有以下 几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究和思考。

  第一,如何界定法律职业“通用能力”和“专业素养”。此次研究仅仅做了初步的探索,但距离系统地、精准地表达这两个概念还有一定距离。“能力”与 “素养”是教育测量界经常使用的术语,在不同的标准化考试中也有不同理解。 具体到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研发,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阐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二,如何考查法律职业专业素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课题所罗列的一些 考查内容还需要经过论证和实践,此次仅为提出意见,抛砖引玉。明确专业素养 的考核内容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更扎实的实证研究加以细化,各项考核内容 的占比还需做进一步量化。

  第三,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命题策略研究比较薄弱。长期以来,围绕法科 专业知识的命题策略深入人心,以识记、理解、应用三个认知层次作为考核要求, 标记试题属性还是常用的做法,如何逃出以往的思维惯性,创造性地命制出具有 综合性、应用性、职业性,同时又不高度依赖专业知识的能力考核试题,是一个 需要深入思考又十分棘手的难题。

  第四,尽管课题组尝试使用了网考形式进行试测,但相较于国外成熟的计算 机化考试,无论是前期的试测数据,考中数据收集,还是考后阅卷与评价,都还 很不完善,只能说是将各步骤“过”了一遍,还不能说具备网考的现实可行性。 当然,迈出第一步是很重要的,也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开拓了视野,未来, 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还需要持续跟进和加强,以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二)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内容  

  鉴于我国目前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水平和规模,本着进一步推进学术学位与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的基本思路,建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 度首先要确立初试“筛”与复试“选”相结合的基础框架设计,初试以统考为抓 手,强调国家选才标准,复试以突出培养特色为依据,注重个性化选才标准,具 体建议如下:

  第一,借助“申请档案袋”全面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选拔标准。要 求考生将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测试、英语能力等级测试、通用能力测试、业务课成 绩以“申请档案袋”形式汇总,各项不作原始成绩的简单累加,而以多元评价报 告呈现。

  第二,科学设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通用能力测试和业务课测试的形式与内容。建议针对“高度专业化”专业学位在初试阶段设置国家统考业务课,并 对其中以法律、会计等为代表的“程序性知识主导”类专业学位,设计强调运用 逻辑性、批判性与系统性思维辨析、论证、评价专业问题的考评策略;针对以临 床医学、工程、教育等为代表的“过程性知识主导”类专业学位,设计以情景类 试题为主的注重考查解决专业问题能力的考评策略。

  第三,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立德树人、引导教学、促进 个人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测试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开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数据共享平台,提升考试评价和考 试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将招生考试列入教育信息化的统筹建设当中,探索考试数 据的共享模式。  

  五、成果统计一览表